名称预先核准流程
1.审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进行审查。
对不能当场作出核准决定的或需要通过名称远程查询系统报其他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接收单》。
2.决定:直接到有核名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予以受理的,当场对申请的名称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通过名称远程查询系统申报核准的名称,在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3.颁发:对申请人申请的名称予以核准的,颁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核准登记流程
1.审查、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收取的,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接收单》;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邮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企业登记通知书》。
2.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决定。
3.颁发: 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和《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驳回企业登记通知书》。
企业年度检验流程
1.受理: 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年检材料受理通知书》;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年检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3.加盖戳记发还执照: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一 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照指南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3、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原负责人免职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增加经营范围,提交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开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6、开办单位要求进行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设立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企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3、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原负责人免职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提交变更后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增加经营范围的,提交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开办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设计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6、开办单位要求进行有关事项变更登记的申请书。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 有限责任公司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关于有关变更的决议。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代表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4、公司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由市工商局核发的《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书》。
5、住所发生变化,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股东发生变化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转让协议,并提交新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证明。
7、增加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许可证”、批文等。
8、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关于任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设立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关于任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职业状况证明。
9、注册资本发生增减变化的,提交股东会关于同意增减资本的决议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减少注册资本的除提交验资报告,还应提交公司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还有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权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10、经营期限已到,需提交延长经营期限的相关文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原章程内容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1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
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不设董事会)或董事会关于分公司变更事项的有关决议。
3、公司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及身份证明。
4、变更分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对分公司新旧负责人的任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的,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6、变更分公司经营范围的,提交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7、因公司名称变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8、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五 个人独资企业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提交市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书》。
4、企业住所发生变的,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六 个人独立企业分支机构
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书。
2、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提交所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七 个体工商户
1、申请人填写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名称的,提交市工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通知书》。
3、生产经营场所变更的,提交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交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等有专项规定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批文等。
5、营业执照正、副本,如刻制有印章的将印章交回销毁。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