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滚动年检须知

  一、 年检时间在登记设立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市外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参加年检的时间,按照其营业执照注册号的末位数确定,末位数为0的,应检月份为10月;末位数为1的,应检月份为11月;末位数为2的,应检月份为12月;末位数为3的,应检月份为3月,依次类推。本市(含本区)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应与其隶属企业同时到当地工商所参加(接受)年检。企业应检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报送年检资料的截止时间,应检月份起第三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检截止时间(如企业应检月份为3月,则5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年检截止日)。
  二、 年检应提交的材料:(一) 法人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年检报告书;加盖本企业印章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检月份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还应提交参加年检时有效的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营业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还应提交参加年检时有效的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三) 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应提交的材料年检报告书;所隶属企业经过年检后,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还应提交参加年检时有效的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依法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各类企业逾期报送年检资料,在年检截止日前未参加年检,登记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 年检收费标准每户企业收取年检费50元。 

  五、 特别提示提交复印件的,提交人应在复印件上面显著位置注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盖章或签字(复印件系多页的,应注明页数,同时加盖骑缝章),同时出示原件供登记机关进行核对。逾期申报年检或逾期未办理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A.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B . 股份有限公司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C.非公司企业法人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D.营业登记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E.个人独资企业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F.合伙企业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G.个体工商户验照应提交的手续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和实行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和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企业年检的办理条件
     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或发生变化已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且无其他违反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登记机关予以年检。

外资企业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办理年检的委托书。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三份。
  3、《资金年检手册》。
  4、 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且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提交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一年度注册资本到位的企业和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新办企业按照批准的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已到的企业提交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
  5、 上一年度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交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属市内全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7、 外地"三资"企业在渝设立的分支机构提交外省、市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办事机构注册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当地登记机关的年检印章)。
  8、 参检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专项审批和实行许可证经营的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和许可证。